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建筑市場管理,全面提高施工企業素質,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滿一年的本市和進滬承包類施工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綜合考評是指對在滬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實行企業誠信、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科技進步等四方面的考評。本市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承接的建設工程項目納入考評范圍。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在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綜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在滬施工企業綜合考評工作。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組織實施在滬施工企業綜合考評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資質和資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資質資格辦)負責在滬施工企業綜合考評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綜合考評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期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參加考評的承包類施工企業應按考核內容填寫《綜合考評動態管理情況報表》,并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間內,向市資質資格辦報送考評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六條 綜合考評以得分制作為評分辦法,基本分為0分。如同一情況受重復獎勵或者處罰的,其加減分以最高分計算,不重復記分。具體分值計算見評分辦法,評分分值可按本市建筑市場管理的要求每年作動態調整。
第七條 企業在考評中有虛報、漏報、瞞報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加分的倒扣分;減分的加倍減分。
第八條 綜合考評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年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施工企業,當年不得評為綜合考評優秀企業:
(一)受到降低資質等級,吊、扣資質證書或者進滬施工許可證處罰的;
(二)每十億元產值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
(三)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企業未通過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的;
(五)除死亡事故外,其他方面減分累計達50分以上(含50分)的;
(六)發生行賄受賄、貪污等案件的;
(七)發生因內部矛盾激化或者拖欠民工工資造成社會不穩定的。
第十條 當年綜合考評得分列本市特、一級施工企業前30名、本市二級施工企業前50名和進滬施工企業前30名的,由市建委授予年度優秀企業稱號,并通報表彰。
第十一條 各有關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對各企業獎罰情況的企業檔案記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建委滬建建(2001)第0880號《上海市對在滬施工企業綜合考評暫行規定(修訂稿)的通知》同時廢止。
上海市在滬施工企業綜合考評評分辦法
一、企業誠信評分
1、獲國務院部(委)級以上行文頒發的榮譽稱號的,每項加50分;獲上海市優秀施工企業的,每項加20分。
2、獲上海市級文明單位稱號的,加40分;獲區(縣)級文明單位稱號的,加20分。
3、在市重點工程實事立功競賽中,獲上海重大工程建設金杯的,加40分;獲上海辦實事金杯的,加30分;獲優秀公司的,加25分;獲年度優秀集體的,每次加20分。
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顯著,受到市綜治辦行文表彰的,加30分;受到市建委綜治辦表彰的,加20分;受到區(縣)綜治部門和外省市滬辦建管處行文表彰的,加10分。
5、在市場行為檢查中,受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20分,受到違規處罰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減20分;受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0分,違規處罰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減10分。
6、獲"信得過建筑裝飾企業"稱號的,加25分。
7、企業被處以降低一級資質3個月,扣證3個月處罰的,每次減30分;處以降低一級資質半年,扣證半年處罰的,每次減40分;處以降低一級資質1年,扣證1年處罰的,每次減50分。
8、在其他方面工作中,企業誠信度受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揚的,加10分,通報批評的,減10分;受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揚的,加5分,通報批評的,減5分。
9、因拖欠民工工資造成集體上訪的,每起減20分。
二、安全質量評分
1、獲全國安全生產表彰的施工企業的,加50分;獲在滬施工企業安全業績考核前三十名的,加30分。
2、在施工現場通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標準"認證的,每項加20分。
3、獲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魯班獎)的,每項加50分;獲國家市政金獎的,每項加45分。
4、獲"白玉蘭"杯小區工程獎的,每項加40分;獲"白玉蘭"杯群體獎的,每項加35分;獲"白玉蘭"杯工程獎的,每項加30分;獲"浦江杯"工程獎的,每項加25分(以上獎項均以當年預評結果通知為考評依據,次年頒發的文件和證書不再作為考分依據)。獲"金鋼獎"、"申安杯"的,每項加25分;獲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表彰"優質工程"的,每項加10分。
5、獲上海市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的,每項加30分;獲區(縣)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的,每項加20分。
6、獲上海市用戶滿意住宅工程的,每項加30分;獲上海市用戶滿意工程的,每項加10分。
7、獲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和全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優秀企業的,加50分;獲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施工企業的,加40分;獲在滬施工企業質量業績考核前三十名的,加30分。
8、在貫徹ISO9000系列標準中得到認證的,加40分。
9、在安全質量管理方面受到部級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30分,批評的減30分;受到市級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0分,批評的減10分;受到區級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5分,批評的減5分。
三、文明施工評分
1、獲國家級文明工地的,每個加50分;獲市級文明工地(后方場站)的,每個加30分;獲市級重大工程文明工地稱號和區(縣)級文明工地的,每個加10分。
2、在文明工地檢查中,受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每項減10分;受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每項減5分。
四、科技進步評分
1、運用科學技術在成果發布或論文發布上取得一定成效,并獲國際級獎的,每項加50分;獲國家級獎的,每項加40分;獲上海市級獎的,每項加30分。
2、在貫徹全面質量管理中,獲國家級QC小組獎的,每項加20分;獲上海市級QC小組獎的,每項加10分。
3、獲國家級工法的,每項加30分;獲上海市級工法的,每項加15分。
4、在推廣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施工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中表現突出,獲得市級建筑建材行政管理部門行文通報表彰的,每次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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